独立法条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 (一)积压商品; (二)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 (三)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 (四)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 (五)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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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