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许可证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放置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公告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