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 第九十二条独立法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二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