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七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许可及相关事项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二)资本金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证金是否符合规定;
(四)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
(五)业务经营是否合法;
(六)财务状况是否真实;
(七)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和真实;
(八)内控制度是否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九)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
(十)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
(十一)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二)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是否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十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前款规定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内容。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是否有效履行对其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管控职责进行现场检查。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