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保险代理业务经营管理混乱,从事重大违法违规活动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应当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对分支机构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撤销或者解除保险代理业务授权等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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