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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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