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 第八十二条独立法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四章 市场退出第八十二条保险代理人终止保险代理业务活动,应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