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九条
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七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退出保险代理市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二)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许可证无法交回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公告中予以说明。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应当终止其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