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六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报送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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