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六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