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六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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