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六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五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客户告知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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