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章 经营规则第五十二条保险代理人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当在30日内将剩余的单证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