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立、使用其他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有关银行账户的,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立、使用其他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有关银行账户的,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