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三节 从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所属机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三节 从业人员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所属机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执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