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三节 从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所属机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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