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三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其他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调整、免除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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