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