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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