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十七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注册登记地以外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并负责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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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