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采取谈话、询问、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诚信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