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及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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