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三)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保险代理市场佣金水平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