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除外。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规范使用机构简称,清晰标识所属行业细分类别,不得混淆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概念,在宣传工作中应当明确标识“保险代理”字样。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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