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聘用或者委托其他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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