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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