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十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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