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第四十五条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相关银团服务费用:
(一)仅由一家法人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共同向企业发放贷款;
(二)假借银团贷款名义,但未实质提供银团服务;
(三)未按照约定履行银团筹组或者代理职责;
(四)违反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相关银团服务费用:
(一)仅由一家法人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共同向企业发放贷款;
(二)假借银团贷款名义,但未实质提供银团服务;
(三)未按照约定履行银团筹组或者代理职责;
(四)违反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