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条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第四十条

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银团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牵头行或者代理行未按照合同履行贷款调查、管理职责的;

(二)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三)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四)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五)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银团贷款合同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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