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第三十七条

银团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及时召集银团会议,并可成立银团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银团成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协助。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