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第三十六条

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担保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不当资产转移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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