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第三十四条

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会议由代理行负责定期召集,或者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由一定比例的银团成员提议召开。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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