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会议由代理行负责定期召集,或者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由一定比例的银团成员提议召开。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