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代理行应在银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开展担保物管理、账户管理、贷款归集发放、本息回收等工作。

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各银团成员不得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代理行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借款人归还的银团贷款资金。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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