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

第二十五条

牵头行应根据潜在参加行实际反馈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的承贷份额。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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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