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二章 银团成员

第十七条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参加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向代理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况。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