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二章 银团成员

第十六条

代理行应当具备履行银团贷款管理职责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

代理行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的,银团成员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赔偿相关损失。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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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