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二章 银团成员
第十五条
代理行由牵头行在银团筹组阶段指定或者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事前披露关联关系并获得全体银团成员书面同意的除外。
对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增设结算代理行、担保代理行、文件代理行等承担专门事务的代理行,开展相应的贷款管理工作。各代理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贷款合同约定共同履行代理行职责,同一事务只能由一家银行担任代理行。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