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银团成员

第十三条

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15%,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30%。

银团中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每家牵头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高于70%。

银行按照本办法开展转让交易的,不得突破前款规定。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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