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银团成员

第十一条

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银团融资结构,制定分销方案,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及时跟进分销进度并告知借款人;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牵头行应当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

根据银团规模、组团和分销情况,银团接受借款人委托,可在银团内部增设联合牵头行、副牵头行等角色,并按照本办法和贷款合同约定共同履行牵头行职责。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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