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或者标准物质等符合计量比对要求,并能够在国家计量比对期间保证量值准确; (三)能够提供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的准确、稳定和可靠的传递标准或者样品; (四)具有与实施国家计量比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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