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已取得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计量比对。能够提供正当理由且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书面同意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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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