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国家计量比对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