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国家计量比对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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