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主导实验室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抄袭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弄虚作假; (二)与参比实验室串通,篡改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 参比实验室不得弄虚作假,相互抄袭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存在以上行为的,国家计量比对结果无效,取消申报国家计量比对资格,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主导实验室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抄袭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弄虚作假; (二)与参比实验室串通,篡改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 参比实验室不得弄虚作假,相互抄袭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存在以上行为的,国家计量比对结果无效,取消申报国家计量比对资格,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