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标准物质定级、计量授权以及实验室认可的参考依据。 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偏离正常范围的,应当限期改正,暂停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和标准物质生产销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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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