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应当包括: (一)国家计量比对概况及相关说明; (二)传递标准或者样品的技术状况,包括稳定性、均匀性、重复性和运输特性等相关要求; (三)国家计量比对数据记录及必要的图表; (四)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分析,至少包括参比实验室的测量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国家计量比对参考值及其测量不确定度、参比实验室的测量结果与参考值之差及测量不确定度; (五)参比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六)国家计量比对分析及结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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