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计量比对完成后,各参比实验室应当在国家计量比对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将国家计量比对结果提交主导实验室,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计量比对结果材料应当包括: (一)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复印件,数据有删改的,应当保留删改痕迹; (二)国家计量比对实验结果不确定度分析报告; (三)计量基准证书复印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复印件以及计量授权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相关技术文件;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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