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第二章 联合调度运用计划

第九条

编制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应当统筹控制性水工程调度规程和运行状况,依据经批准的长江防御洪水方案、长江洪水调度方案、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调度方案、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流量(水位)控制指标、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等,与跨流域引调水工程年度调度计划相协调。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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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