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第二章 联合调度运用计划

第八条

实施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应当制定联合调度运用计划。 联合调度运用计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单位以及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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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