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五条独立法条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将联合调度要求纳入水工程运行调度规程,并负责具体执行。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