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部负责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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