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对联合调度工作进行定期总结与评估。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