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对联合调度工作进行定期总结与评估。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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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