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调度管理权限加强对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调度指令下达情况; (二)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和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调度相关信息发布和报送情况; (四)调度信息记录和反馈情况; (五)涉及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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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